省厅进一步明确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职责
根据《通知》新的行政监督工作职责划分意见,省厅具体负责新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新建大型水利枢纽工程项目,以及使用了中央或省财政资金且由省级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由市级筹资的项目,和使用了中央或者省财政资金且由市级组建项目法人组织实施项目,以及辖区内其他大型和中型水利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除省、市两级部门监督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通知》的印发,进一步推进了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督事权的下放,有利于建立责任更为明确、任务更加清晰的监管体系,强化对招投标活动和标后履约的监管,有利于调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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